买房遇变故定金被“没收”
律师解读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
中国江西网九江讯 “真没想到定金和订金还有区别。”近日,市民许女士很郁闷,本想购买一套二手学区房方便儿子上学,但因为过了付款期限,房主不但把房子卖给了别人,连她预付的5000元定金也不退还。
市民:5000元购房定金被“没收”
今年9月份,由于儿子要上初中,市民许女士便想在学校附近购买一套学区房,经过一番挑选,许女士选中了青年路旁的一套二手房。买房是一件大事,需要与家人协商,但许女士了解到对该套房有意的购房者较多,于是交了5000元定金,并让房主写了收据,约定在10月底之前付款。
天有不测风云,9月中旬,许女士的丈夫患病住院,她忙于照顾丈夫没有时间仔细考虑购房的问题,于是给房主打电话说:“最近没有时间,房子我就不要了。”丈夫康复出院后,11月7日,许女士再次找到房主,发现该套房已经被人买走,而她的5000元定金也被“没收”了。
为此,许女士多次找到房主,要求退回定金,但是对方表示这5000元是定金而不是订金,不可能退还。“我并没有签什么合同,对方只给了张收据,此外,我已给他打电话说明了情况,怎么说不退就不退了呢?”许女士表示很委屈。